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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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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7號被告連千毅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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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7號被告連千毅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3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  文
連千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 犯罪事實摘要
連千毅為臉書網路直播購物平台「蘭庭精品」之直播主,郭○○向「蘭庭精品」購買手錶後因故欲辦理退貨及退費,而於民國107 年12月29日14時10分許,以手機私訊方式聯繫連千毅討論退貨及退費相關事宜,連千毅於回覆郭○○訊息時,因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傳送台語語音訊息稱:「沒關係,你如果要跟我講什麼消費者權益,沒關係你去告,沒差你瞭解嗎,你現在要駛硬篙的(台語發音,硬碰硬之意), 沒關係,我再叫少年仔拿錢去你家親自拿錢給你,你瞭解嗎,你好好看一下FB我是誰。」及「你如果要行使什麼7 天鑑賞期,你去東森購物台行使,你如果要告你去告沒關係,現在你家住址電話號碼我現叫少年仔錢拿著,送你2 包發財金給你過年。」等內容,並傳送2 張連千毅與眾多黑衣人參加喪禮出殯之照片,寓有加惡害於郭○○生命、身體之意,令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連千毅僅坦承有傳送語音訊息、照片予告訴人,辯稱只是要送告訴人發財金,否認欲對告訴人進行恐嚇。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以被告所傳送之語音訊息、照片客觀上並無法使人心生畏懼,告訴人亦未因此心生畏懼。
二、 被告於通話內容中2度稱派少年仔前往告訴人住址送發財金,再搭配以其自身與著黑衣之人參與出殯照片之客觀事實,審酌被告之用語「少年仔」並非消費關係下常見之助理、工作人員,而被告平日贈送發財金均是寄送方式發放,卻於本案刻意對告訴人強調要送至告訴人住處,可見被告傳達之訊息、照片內容,客觀上寓有聚集幫派份子前往告訴人住處鬧事算帳實施暴力之意。
三、 被告於訊息中要求告訴人查詢其身分,顯見對於自身身分地位與社會評價有所自信得以造成他人壓力,並具有與幫派份子相抗衡之能力,而有意藉上開語音訊息及照片內容對告訴人施壓,自具有恐嚇告訴人之犯意;而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晚間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亦可見其確實心生恐懼。
肆、 量刑之依據:
審酌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被告之犯罪手段係透過網路傳送語音訊息及照片,而被告自始否認犯行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之素行狀況、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經濟及身體健康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法庭成員:法官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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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橋頭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新聞稿(110.3.3)pdf
  • 發布日期:110-03-03
  • 更新日期:110-03-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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