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方進祥被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方進祥被訴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一、判決結果
方進祥犯附表所示之五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子彈2顆均沒收。
【附表】
主 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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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彈犯行(106、107年間起) | 方進祥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一) (110年3月7日17:46) |
方進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辱罵簡OO部分)。 |
事實摘要(二) (110年3月7日17:55) |
(一)方進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玖年(殺害吳OO部分)。 (二)方進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持槍恐嚇簡OO部分)。 (三)方進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殺害劉OO部分)。 |
二、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7日17時46分許,在高雄市大樹區飯田豐二紀念碑旁之土地公廟,因與前
妻簡OO討論房地所有權過戶發生口角,過程中辱罵簡OO不歡而散。
(二)被告返家後,預見恐再遭簡OO男友吳OO及其友人劉OO阻撓甚且毆打,遂起出前於106、
107年間取得之系爭槍彈並飲酒壯膽後,再訪簡OO,果與在場之吳OO發生口角互毆,在被
拉開與吳OO分立之際。1.被告即持槍射殺吳OO,吳OO中槍跌坐在地,被告仍持續開槍射
擊,吳OO因而胸腹大量出血。2.簡OO見狀即逃往練歌場,被告持槍在後追逐恐嚇之。3.見
劉OO在練歌場旁,遂予開槍射殺,劉OO中槍倒地,被告仍繼續開槍射擊,劉OO因而受有
多處臟器貫穿破裂及肋骨骨折、併血胸及心包填塞。嗣吳OO、劉OO經送醫均不治死亡。
三、認定事實之證據摘要
綜合被告供述、目擊者證述、扣案槍、彈及彈殼暨鑑定報告、現場勘查報告及監視錄影畫面、本院
勘驗筆錄及截圖等。又經鑑定被告行為時,抗拒犯罪衝動之能力減低,但未達顯著降低程度。
四、量刑理由摘要
(一)本案肇因財產過戶之意見長久溝通不順及感情刺激:
被告雖與簡OO離婚,仍同房共居10餘年,至簡OO遭被告暴力相向而搬離後與吳OO交往,
然被告前與兄弟分家所得房地登記在簡OO名下,被告擔心遭處分,亟欲過戶與子女以保全祖
產,案發前多次未獲簡OO理會,甚曾遭吳OO、劉OO阻止或毆打,情緒憂鬱又染過度飲酒
惡習。案發時,再先遭吳OO毆打,又以為劉OO從不遠處衝來,遂開槍射殺二人。
(二)犯罪手段兇狠造成社會恐慌
被告於傍晚時分,在民眾休憩運動之公共場合,持預藏手槍公然開槍擊殺二人,又持槍恫嚇簡
OO,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三)犯後態度避重就輕,被害人家屬無意願行修復式司法
被告雖自始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殺人等犯行,然否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亦否認於被害人2人
倒地後繼續開槍之關鍵情節,且否認持槍追逐簡OO之恐嚇行為。被告於審理中雖曾當庭表示
歉意,且希望進行修復式司法,因被害人家屬無意願而未行,迄未合理賠償或取得諒解,亦未
獲簡OO原諒。
(四)再犯機率不高
被告罹患扁桃腺癌,目前仍需持續接受電化療,經鑑定認為被告因本案衝擊而心情難過懊悔,
尚知省思自身行為,有透過矯正教化遷善之可能,另依被告年紀,服刑後縱有假釋機會,亦
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機率不高。
(五)未依檢察官、告訴人請求宣告死刑
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認如判決結果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評價被告本案犯行之罪
責。
五、本案判決之救濟
本件得上訴。
六、附帶民事訴訟
(一)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當事人請求項目及金額:
1.劉OO之母訴請賠償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項目,共新臺幣346萬2772元暨法定遲延利
息。
2.吳OO之配偶子女共四人各訴請賠償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項目,各新臺幣252萬7682
元、191萬2600元、150萬元、15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
七、本案由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周佑倫、陪席法官蔡宜靜、黄筠雅,合議判決。
- 發布日期:111-03-25
- 更新日期:111-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