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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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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林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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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橋院嬌民均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虹(國外公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2 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奕希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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