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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林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橋院嬌民均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虹(國外公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2 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奕希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