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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7號何定源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111橋院雲民寬111年度訴字第6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定源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47號陸秀妹與何定源清償債務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定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鍾玉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繼承之被繼承人何鍾玉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香如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