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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8號彭國真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彭國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48號彭國真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彭國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 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