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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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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橋簡更一字第2號柳信賢、桐山絹代即柳寶蓮(即柳長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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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09年度橋簡更一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柳信賢、桐山絹代即柳寶蓮(即柳長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橋簡更一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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