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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1號張慧慈之指界及鑑價通知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助梅字第2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慧慈之指界及鑑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1號債權人李春生與債務人張慧慈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火秋予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