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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宋國志、宋楚瑜即宋國展、宋國昌、宋國壽、宋志仁、宋志憲、劉立秋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國志、宋楚瑜即宋國展、宋國昌、宋國壽、宋志仁、宋志憲、劉立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4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