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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528號蔡宗勳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1年度橋小字第15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宗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小字第1528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