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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2號陳慶和之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照
主 旨:公示送達陳慶和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2號戴冠宜等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陳慶和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