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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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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2號陳慶和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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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照

主    旨:公示送達陳慶和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2號戴冠宜等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陳慶和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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