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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9號張邵其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張邵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聲字第1439號張邵其聲請定其應執行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張邵其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俊亦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