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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54號邱羽鈴即邱雅芳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簡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羽鈴即邱雅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簡字第54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