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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678號董沛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1年度橋小字第16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沛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67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庭民事法庭7(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