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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17號施昊清即尤暉宏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服字第2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昊清即尤暉宏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施昊清即尤暉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服股書記官黃鈺玲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