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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83號李智生之簡易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李智生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1783號李智生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李智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