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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橋院雲民寬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洪學鶴即洪炳焜、洪金城即洪春興之繼承人、王奕歡、王嘉聰、洪筠婷即洪重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香如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洪學鶴即洪炳焜、洪金城即洪春興之繼承人、王奕歡、王嘉聰、洪筠婷即洪重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橋院雲民寬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洪學鶴即洪炳焜、洪金城即洪春興之繼承人、王奕歡、王嘉聰、洪筠婷即洪重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香如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