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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304號文喬蒂即文麗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小字第3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文喬蒂即文麗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小字第3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