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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6號達鄧ㄦ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達鄧ㄦ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386號鄧璇ㄦ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鄧璇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義大利羅可瑪莎白酒壹瓶、耶波席
白酒壹瓶及江戶川白燒鰻真空包壹包均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