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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37號李泰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泰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