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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23號陳利庭之開庭通知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照
主 旨:公示送達陳利庭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訴字第623號被告陳利庭等詐欺案件
。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三樓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
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獻立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