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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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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406號咖啡櫻有限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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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欣  承辦人:張凱淵  分機:65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欣111年度司他字第40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咖啡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仲仁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他字第406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咖啡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仲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正本:咖啡櫻有限公司
副本:

以下稿不列印
書記官張凱淵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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