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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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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王景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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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112橋院雲民創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景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鄭玉招與王景麟返還保管物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景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鴻業服裝店(獨資,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市建二商字第83603386號)之負責人變更為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37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1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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