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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7號顧志堅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顧志堅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307號顧志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顧志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