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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黃大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珍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橋院雲民珍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大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4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慧雯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