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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簡更一字第2號郭正男即中島正男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0年度岡簡更一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正男即中島正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岡簡更一字第2號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