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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716號李佳臻之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09司執助竹字第2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臻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71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佳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楊銘仁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