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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0號朱淑花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聲菊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淑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淑花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高菁蓮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菊股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