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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王俊勝之民事陳報狀附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112橋院雲民方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勝之原告許進添民國112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附表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許進添與王瑞雪、黃信章、三鑫通運有限公司、莊博宇、許瑞文、易立通運有限公司、謝鈞有、億大造紙有限公司、王俊勝、鳳仁通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原告許進添民國112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附表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俊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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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