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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292號黃介農之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小字第2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介農之民事裁定。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橋小字第29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裁定,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