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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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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527號林建宏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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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小字第5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建宏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2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35分在民事第七法庭(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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