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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2號黃建富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玄
主 旨:公示送達告訴人黃建富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82號陳家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家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宜軒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