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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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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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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民輝111年度訴字第6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5行言詞辯論。
      四、複丈成果圖已到院,可到院閱卷。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儀庭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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