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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50號HA KIM DUNG(中文名:何金勇)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主 旨:公示送達HA KIM DUNG(中文名:何金勇)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2550號曾龍寶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曾龍寶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謝怡貞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