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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林禎祥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橋院雲民創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禎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2行言詞辯論,併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林禎祥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