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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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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64號周廣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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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帆112年度橋小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廣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64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廣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秋燕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6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周廣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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