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173號劉健誠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小字第1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健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17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健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文如附件。

                  書記官  陳麗如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1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林琮祐
被   告 劉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