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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林献評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112橋院雲民淨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献評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徐啓源與林献評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献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國偉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