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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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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黃漢章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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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1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漢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漢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6,76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8日止,按年息3.08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3.08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6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3.366%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6,7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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