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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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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69號簡秀花、顏廷宇之分配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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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1司執菊字第5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秀花、顏廷宇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簡秀花、顏廷宇間拍賣抵押物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高菁蓮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菊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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