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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陳文欣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陳文欣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陳文欣損害賠償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