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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375號江穎涵即江俐貞、許紋華之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小字第3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穎涵即江俐貞、許紋華之民事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小字第37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
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庭領取(設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