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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黃妍心、蔡健強之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妍心、蔡健強之民事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街○○○號房屋騰
空後,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遷讓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
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貳佰伍拾元。
被告黃妍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庭領取(設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