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黃妍心、蔡健強之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妍心、蔡健強之民事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簡字第10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街○○○號房屋騰
    空後,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遷讓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
    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貳佰伍拾元。
        被告黃妍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庭領取(設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