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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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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205號劉珮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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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2年度岡小字第2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珮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20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珮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顏崇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住高雄市三民區
被   告 劉珮萱    籍設高雄市岡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89元,及其中新台幣4,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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