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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林建宏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112橋院雲民知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建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46號吳玉嬌與林建宏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建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 天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