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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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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52號蔡文成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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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簡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成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52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32元 ,及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01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3,3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文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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