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第477號黃榮全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1年度岡簡字第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榮全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岡簡字第47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榮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文詳如附件。
書記官 陳麗如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簡字第477號
原 告 陳奕文
訴訟代理人 邱榮昌
被 告 黃榮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文采
股 別: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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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岡簡字第477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