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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蔡耀傳、蔡美絲之開庭通知、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橋院雲民淨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耀傳、蔡美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1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2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國偉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