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924號吳經靖即喜來旺商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寒110橋小字第92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經靖即喜來旺商行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小字第924號給付電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下午2
          時12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0-07-14
  • 更新日期:110-07-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