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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9號湯簡麵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晴四110年度補字第329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湯簡麵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補字第329號謝榮輝與湯簡麵分割共
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湯簡麵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 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0-07-15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