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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李春輝、李秋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均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春輝、李秋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李春輝、李秋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
30分,在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四、被告李春輝、李秋玉應按時到場。
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